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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难点堵点多部门发文推进医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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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卫健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破解制约医养结合发展的难点和堵点问题。

  鼓励建设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就是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相结合,即面向居家社区以及机构养老的老龄人,在日常生活照料的基础上,给予他们提供所需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卫健委老龄健康司司长王海东在10月1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大约为2.5亿,占总人口的17.9%。我国老龄人慢性病患病率高、失能率高,全国患有慢性病的老龄人接近1.8亿,失能和部分失能的老龄人口超过4000万,老龄人对于医疗、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但另一方面,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相对独立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体系难以满足老龄人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需求,急需推进医养结合。

  近年来,我国医养结合发展较为迅速。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共有近4000家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签约合作关系的有25000多对,全国养老院以不同形式提供医疗服务的比例达90%以上。但在医养结合发展过程当中,目前也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堵点问题,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需进一步衔接、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相关支持政策措施需进一步完善等。针对这些难点、赌点问题,意见提出多项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发展。

  意见明确,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各地要为医养签约合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龄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意见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龄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意见还明确了多项对医养结合机构的鼓励政策。包括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减轻税费负担;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

  加大监管和保险支持力度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服务能否纳入医保范围,哪些服务能够实行医保报销,成为不少人关注的重点。意见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三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付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医养结合本身就是对资源的一种优化配置。它可以通过为老龄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让很多经常在医院住院的老龄人主动离开大医院,减轻对医院病床的压力,可以节约大量医保资金。另外,可以通过医养结合的方式降低养老机构的空置率,这是双赢的。”王海东对媒体表示。

  近年来,部分医养结合机构在医保管理方面打“擦边球”,违规将养老费用用医保资金报销,套取医保资金,造成医保资金浪费,也损害了其他参保人权益。此次发布的意见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

  对于养老护理费用,意见明确,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失能老龄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同时,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龄人护理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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