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卫老龄〔2020〕0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
为深入推进本市医养结合发展,进一步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以及上海考察时讲话精神,以维护老年健康权益和满足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适应本市养老服务格局,注重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对健康养老的支撑能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医养结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优化服务。将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重要位置,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不断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功能,通过医疗和养老有机融合,确保市民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对有需求的失能、认知障碍、高龄、特殊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重点人群,以机构为依托,加大康复护理服务供给,不断扩大保障范围和力度,提升服务水平。
政府主导、多元供给。将医养结合发展作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形成协同推进、深度融合的工作格局。履行政府在制订规划和政策、引导投入、兜底保障、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改革创新,提质增效。坚持问题导向,运用改革思维、创新举措解决医养结合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统筹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资源,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助力医养资源及服务融合发展。
(三)工作目标
全力推进本市医养结合实现高质量发展。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统筹融合的发展格局总体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逐步健全,医养人才供给矛盾基本解决,长期护理保险支撑作用进一步显现,围绕本市养老服务格局,老年健康服务供给更加充分,各类养老机构均能以不同形式为住养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针对社区居家老年人的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基本满足本市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
1.注重规划引领。相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各区要按照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区域卫生规划以及“十三五”“十四五”期间有关专业规划明确的目标要求,加强养老设施与医疗卫生机构统筹,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有效衔接。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促进医养、康养产业协同、快速发展,不断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资源的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率。(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2.优化网络布局。以区域卫生规划、覆盖人口、服务面积等为依据,合理设置、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区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规划布点时,应优先考虑与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机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鼓励养老机构提供场所,引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推进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医养结合功能建设,按照服务半径、需求特点等,通过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或家庭医生工作室(团队)实现功能覆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做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养结合平台功能。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造为医养结合重要平台,明确老年健康服务基本项目,面向居家社区机构老年人提供全面、连续、有针对性的服务。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整合各类资源的功能,探索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综合门诊部、全科诊所、护理中心、康复医学中心等纳入,加大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有效提升区域医养服务能级。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组建医养联合体,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形成优势互补,内部建立有序转诊、双向转介机制,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在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中,要加强区域性医疗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技术支持,并主动吸纳老年医疗护理机构、养老机构加入,不断提升区域医养服务能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5.持续推动老年护理床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原则上均设置为老年护理床位,同时逐步增加康复护理功能。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1-1.5张/千人口标准设置床位,至少设置100张床位,并合理配备人员。养老机构床位数在确保不低于全市户籍老年人口3%的基础上,护理型床位数占总床位达到60%,新建、改建老年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满足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需求。推动医疗机构老年护理床位、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要求、服务标准的衔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二)促进机构医养结合发展
1.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务实高效、长期合作”的原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为机构住养老年人、社区老年居民提供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做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机构签约服务,在签约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强工作评价,提升基本服务的频次和覆盖面;同时,根据不同机构住养老年人的类型与健康需求特点,结合社区基本服务项目,制订分层分类服务包,进一步优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2.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用地、投融资等有关优惠政策。各区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持医养结合服务开展。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银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3.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实行备案管理,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探索备案管理流程优化。鼓励具备一定规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等其它类型医疗机构,继续实施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涉及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协议可作为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4.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变更登记及备案后提供养老服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具备相关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管理、安全等方面条件,依法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养老机构设立备案,简化手续。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5.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监管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和管理指南。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坚持质量安全为底线,指导督促各医养结合机构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范落实院内感染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社区居家健康服务
1.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家庭医生对老年人的签约覆盖,对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2-6级的老年人签约率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