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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老小区可购置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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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条例(草案)》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设施紧缺的现状,《北京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条例(草案)》要求,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就近社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体育等便利服务。与此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辖区内闲置的企业厂房、校舍、商业设施、农家院等场所和设施,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资源,为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提供场所。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出租用于商业活动的,应当予以收回,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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