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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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老龄办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贯彻落实《阜新市三年敬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广大养护员为老服务整体水平,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加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养护员的管理,有利于形成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逐步建立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老年人福利服务和便民服务体系,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我市老年人福利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二章 聘用与解聘
第三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养护员聘用条件
1、凡是城镇居民,具备为老年人服务的思想,关心、体贴老年人,身体健康,本人愿意从事养护员工作,均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报名。
2、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养护员由各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负责在本辖区范围内招聘,报县区民政局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公益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3、养护员招聘坚持先特困、后一般的原则,具体条件按阜公管发【2008】1号《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4、各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要对养护员在上岗前进行系统业务培训,持证上岗,使之掌握一定的为老服务技能和常识。养护员需经卫生防疫站体检合格并具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上岗服务能力后方可上岗。
5、养护员享受政府购买公益岗位人员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养护员解聘条件
1、养护员在聘用期间个人档案弄虚作假,予以辞退。
2、在为老服务中,对被服务老年人意见较大、反应强烈,经多次教育无悔改者,随时辞退。
3、每月无故旷工累计3天、年累计10天以上的予以辞退。
4、每日上岗时间不够4小时扣发当月岗位补贴的5%,月累计5次、年累计10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5、不得替岗,特殊情况临时替岗需经街道分管领导批准,故意冒名顶替或替岗的,予以清退。
6、酗酒后上岗的发现一次予以辞退。上岗时饮酒、干私活,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并扣发当月岗位补贴10%,二次发现扣发当月岗位补贴一半,三次以上予以辞退。
7、养护员聘用试用期3个月,对不适应此项工作的人员,经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研究后,报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予以解聘,另聘他人,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管 理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都要成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负责本街道为老服务工作,并担负养护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联合从政治觉悟高、工作能力强、有责任感的养护员中聘用。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要认真填写《老年人服务需求登记表》、《养护员登记表》,并报街道、县区两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对各街道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管理,确定其合法地位,促进街道居家养老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