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开展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和民办公助工作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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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开展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和民办公助等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4〕19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05〕48号)和《丹东市开展“敬老行动”的安排意见》(丹委办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日间照料是指举办人利用社区或家庭自有闲置住房和设施,无偿或低偿为老年人提供托管照顾、午休餐饮、康复娱乐等日托照料服务。日间照料室使用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床位设置数6张至15张。面积和床位数低于上述要求,不予审批,超出床位数要求的,按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办法进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政府出资为缺少资金支付能力,符合资助条件的居家老人聘用护理人员,定期上门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二是由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帮助有资金支付能力的公众老人选择和培训护理人员。服务内容是生活照料、康复娱乐、家务整理、供餐采买、代交费用、简单保健护理、精神慰藉等。
第四条 民办公助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对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低收入老人,给予一定数量的养老费差额补贴和部分减免,使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老人,可以享受在院其他自费养员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 开展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和民办公助养老服务的宗旨,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为老年人特别是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便捷、温馨、舒适的分散家庭式和集中供养式的养老服务,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丹东市城市三区和东港市的城区(暂限于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第二章 服务对象的条件
第七条 日间照料服务对象是具有当地城市户口,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生活能够自理或半自理,本人及其子女有一定资金支付能力的老年人。
第八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补贴对象是具有当地城市户口,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本人适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并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或残疾人(百岁老人除外)。具体包括:
(一) 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
(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优抚对象;
(三) 80周岁以上的特困老人;
(四) 百岁以上老人;
(五) 失去自理能力的孤寡、特困残疾人。
第九条 民办公助补贴(减免)对象是具有丹东市城市户口,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本人收入微薄,无力承担机构养老的全部费用,需依靠政府、民办养老机构或子女的补贴和减免,才能补足全额养老费用的老年人,具体包括:
(一) 享受遗属待遇的老人;
(二) 在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无工资性收入的低保、“三无”老人;
(三) 享受低保且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优抚对象;
(四) 享受低保待遇的80周岁以上的特困老人;
(五) 失去自理能力的孤寡、残疾人。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日间照料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本人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的申请书;
(二) 户口簿或身份证;
(三)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日间照料服务对象的审批程序是:本人或家属填写《丹东市享受日间照料人员申请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及其子女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经社区居委会初审,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后,即可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