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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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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办[2013]19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的实践,现就我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家庭负责,建设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化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解决居家老年人生活困难,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服务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分政府援助对象、政府补助对象和自助对象三类,其中是政府援助、补助对象的老年人应具有苏州市户籍。


  (一)政府援助对象。


  1.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


  2.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的老年人;


  3.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对象中的困难老人。


  (二)政府补助对象。


  84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三年逐步扩大到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自助对象。


  有经济条件的需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老年人。


  (注:介助——即半护理,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轮椅或升降等设施帮助;介护——即全护理,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困难老人——年老体弱、生活自理有困难、经济收入在二倍低保标准内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


  三、服务内容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一方面,依托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或个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商务服务、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司法援助等“走进去”的服务;另一方面,利用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的场地设施,提供照料服务、文体服务、护理与康复服务、老年教育等让老年人“走出来”的服务。


  四、服务组织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主要分管理类服务组织、运行类服务组织两大类。


  (一)管理类服务组织。


  主要有各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指导(管理)中心或服务站,主要任务是建立本辖区老年人信息库,负责养老援助补助的评估、初审、审核与兑现,指导并检查运行类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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