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为规范对我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券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制定此办法。
一、印制
根据《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要求,海淀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券由海淀区民政局统一印制。
二、样式
海淀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券正面印有“XX年XX月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券”、面值、编号、印制单位名称、公章和有效期,背面无内容。海淀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券有三种面值,分别为壹元(黄色)、伍元(蓝色)、拾元(紫色)。
三、发放
1.区民政局老龄办每月下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券。各街道、乡镇需在每月10-15日,将当月新增补贴人员备案表及相关审批材料报区民政局老龄办。区老龄办审批后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券发放给各街乡镇。
2.街道、乡镇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券发放给享受补贴的人员。
3.各级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发放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券时应填写《海淀区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券发放登记表》,领取人签收。
四、使用
1.海淀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券可以用于购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不得用于购物或兑换现金。
2.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券可以折抵享受补贴人员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所应交纳的费用。
3.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券可以折抵享受补贴人员雇用保姆所需的费用。
4.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券需与《海淀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登记表》配合使用。服务登记表包括服务项目、价格、时间、服务单位等内容。服务登记表由被服务者保留,月末上交至街道、乡镇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主管部门,以备与回收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券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