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12〕323号)和新区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实施细则及<浦东新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操作办法的通知》(浦民〔2013〕5号)以及市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各街镇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做好社区为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现就浦东新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及补贴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实施原则和服务收费
(一)浦东新区户籍符合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有利从优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由老年人根据新区确定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项目化、菜单式服务内容选择后提供服务;
(二)政府给予的服务费补贴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经折算后的服务项目、内容或服务时间,不得支付现金;
(三)为低保、低收入等困难老年人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核定为10元/小时,服务员小时工资单价按照本市当年度最低小时工资加2元;
(四)其他为老年人服务项目,参照本市当年度最低小时工资与市场价确定服务标准,并计算服务人员小时工资。
二、服务对象和补贴办法
服务对象和补贴办法是指《浦东新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中第十五条“适度调整浦东户籍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所涉及的有关条款。
(一)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月养老金低于800元,经评估身体状况达到重度照料等级,每人每月养老服务费500元补贴。
(1)60周岁及以上浦东新区户籍老年人;
(2)老年人家庭月养老金低于800元;
(3)经评估身体状况达到重度护理等级;
(4)每月可以享受补贴标准为500元经折算后的服务;
(5)资金来源由区财政给予补贴,列入区扩大范围统计。
(二)7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户家庭,城镇老年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农村老年人年收入低于全市农村平均年收入的,经身体状况评估达到中度、重度照料等级,按照居家养老管理系统补贴标准给予相对应的50%的服务补贴。
(1)70周岁及以上新区户籍独居或纯老户家庭老年人;
(2)本人月养老金收入城镇低于2026元/月/人、农村低于1300元/月/人(以2012年度数据为例);
(3)老年人身体状况经评估达到中度或重度护理等级;
(4)老年人自负50%服务费的前提下提供全额折算后的服务;
(5)评估后达到中度或重度护理等级的,在自负200/月元或250元/月的基础上,新区再给予200元/月或250元/月的服务补贴,提供按400元或500元折算后的服务。
(三)90周岁及以上老人,经身体状况评估,达到中度或重度照料等级的,按本市规定标准的养老服务补贴办法实施。
(1)90周岁及以上浦东新区户籍老年人;
(2)老年人身体状况经评估后达到中度或重度;
(3)评估后达到中度或重度护理等级,每月提供400元或500元标准经折算后的服务;其中:本人月养老金收入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可在享受市50%补贴的基础上,新区再给予差额补贴,提供按400元或500元折算后的服务。
三、服务落实和统计结算
(一)服务落实
1、各街镇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要安排好服务人员做足做好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万人就业岗位项目中招录的服务人员作用,按照居家养老管理系统项目化、菜单式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合理配备服务人员,在保证为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多劳多得。
2、对专业性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鼓励各街镇采取购买服务或引进第三方专业性公益机构参与的方式提供为老服务,对受老年人欢迎的项目可通过建立合作意向,提供专业化为老服务。
3、对老年人有需求的属于市场化的服务项目和老年人需求量大的服务项目,采取与受欢迎的、社区附近信誉好的商业机构或服务商,建立合作或加盟的方式,建立为老服务机制。
4、对符合享受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其子女属于低保、低收入的经济困难家庭或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经老年人同意并自愿申请,由子女或同住的家庭成员(年龄在60周岁以内,持有健康证),以项目化、菜单式的方式承担为老服务。
(二)统计结算
1、60周岁及以上困难老人,维持原统计方法不变;
2、70周岁及以上享受区级扩大的服务对象,统计时计入区级扩大报表;
3、90周岁及以上评估等级为中度和重度的老人,本人养老金高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计入区级扩大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