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是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的一种形式。它依托镇(区)、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或以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名义举办,专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家政料理、康复护理、精神慰籍和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
第三条 符合非营利性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的养老服务,应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镇(区)依法设立“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心的重要工作内容。服务中心应具备“六有”,即有固定场所和信息化办公设施、有上墙牌子、有专职管理人员、有20名以上经培训的专业(兼职)服务人员、有专项资金、有健全的管理考评制度。
第六条 村、社区设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服务站应有牌子、有专人负责、有为老服务志愿者服务队、有特色服务项目。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七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面向具有太仓户籍并实际居住在太仓市范围内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全护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的援助服务补贴:
1、低保或低保边缘孤寡老人;
2、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3、离休干部;
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归国华侨;
6、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内,并持有有效证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第九条 100岁以上老人,以及年满80岁以上且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全护理的,也可享受政府购买的援助服务补贴。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日托照料、家政料理、康复护理、精神慰籍和临终关怀等服务。
第十一条 日托照料服务。由村、社区养老服务站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顾。
第十二条 生活照料服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生活护理方面的服务,包括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购买物品、维修家电等。
第十三条 卫生康复服务。协助社区内医疗机构,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陪同老人参加健康检查、诊断、治疗,开展半护理或全护理及部分生活照料服务。
第十四条 精神慰藉服务。开展谈心聊天、读书读报、心理疏导等情感交流、心理沟通服务。
第十五条 临终关怀服务。做好服务对象临终前的生活料理等服务。
第四章 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