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积极扶持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解决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现制定本市市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
1、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低保、低收入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2、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3、年满8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三、审核审批
申请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填写《无锡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一),经居(村)委会调查评估、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每月发给相应面值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券”。补贴对象根据生活需要到所在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根据补贴对象的需求安排服务人员,并上门为补贴对象服务。当年的服务券必须于当年消费完毕,隔年作废。服务券不能用于市场流通,不得兑付现金。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复印件。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2、居(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并予以公示。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无锡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申请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镇)审核。
3、街道办事处(镇)应及时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意见。
5、街道办事处(镇)从批准的次月起向申请人按月发放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券(服务券加盖街道办事处<镇>章)及当年度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记录本(样本见附件二)。
6、申请人与定点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