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深民函〔2010〕648号)
二、服务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具有深圳户籍老年群体中的失能老人、特殊群体老人,市民政局实行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助。享受服务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需深圳市、区直属医院的诊断证明。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
(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
(2)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三)60岁以上“三无”老人提交:
(2)所在社区工作站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四)60岁以上享受低保老人提交:
(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五)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提交:
(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