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对《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2年4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030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xssftlfsc@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 高志东
联系电话:0351-6922122
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保障基本、广泛普惠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护理补贴、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同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
(五)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六)设置养老服务指导机构,统筹协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七)培育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八)其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健康卫生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进医养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科技、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司法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社会责任】全社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养老、敬老、助老、孝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投资、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合法方式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家庭责任】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支持开发老年人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护理假制度。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其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或者晋级。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八条【设施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分区分级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设施配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住宅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四同步】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标准配置,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应当按要求审查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等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对产权归政府的新建住宅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