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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印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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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整合和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满足其服务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各区应单独设置至少1个区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办法》明确,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统筹区、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星光老年之家、农村老年人活动站点等设施资源,设置以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个区应当单独设置至少1个区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应当具备区域统筹、服务示范、人员实训、技术支持等功能。街道(镇)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每个街道、镇应当单独设置至少1个街镇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每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应当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等功能。

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个社区、行政村应当设置至少1个村居颐康服务站,每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并应当具备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文体康乐等功能,有条件的可增设全托、临托等功能。

辖区面积较小、常住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村)可临近合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办法》要求,区级、街道(镇)级、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由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存在困难的,也可以通过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的方式建设。其中,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无偿提供场地并由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应当给予建设补贴;未无偿提供场地并由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还应当按照场地的市场租金参考价或者评估价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

区级、街道(镇)级、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管理,受委托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具有相应资质。各区、街道(镇)应根据实际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必要的运营经费,区级、街道(镇)级、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年每个分别不少于60万元、40万元、5万元运营经费。其中,按规定直接面向周边社区居民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增加60万元运营经费。

社会力量承租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非住宅房产用于养老服务,租赁期最长可延长至20年。用于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公布,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的组织或者项目运营使用的,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租金优惠:承租政府和事业单位公有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标准以市场租金参考价或评估价的50%计算和收取;承租国有企业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标准以市场租金参考价或评估价的75%计算和收取。

此外,《办法》还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成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多元化需求。社会力量按照《办法》设置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资金补贴和政策优惠。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探索开展物业服务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建立独居、农村留守等老年人巡访制度

服务供给方面,《办法》提到,各级政府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具备为本市常住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功能,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服务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区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区养老服务指导单位应当建立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养老服务组织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辖区内空巢(独居)、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分散供养特困、失能且事实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巡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访制度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应通过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购买专项服务等方式丰富和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养老机构、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所在区域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扶持慈善组织与志愿组织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搭建“时间银行”、互助养老平台,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

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可申请服务资助

《通知》明确,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申请服务资助:

第一类资助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3类人员中失能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等4类人员中独居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曾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中失能的;10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第二类资助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济困难且失能(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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