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委[2001]17号
2001年7月17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老龄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中央《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国老龄事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龄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的《决定》精神,对于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推动我市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市的老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社会对人口老龄化迅速到来的形势认识不足,老龄问题和老龄工作尚未得到各方面应有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对老龄事业投入不够,为老年人服务还没有完全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四是涉老部门和单位之间缺乏协调,工作尚未形成合力。老龄事业的机构、编制以及工作还没有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五是有关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各级党委、政府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组织开展《决定》的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正确处理和解决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做好工作,推进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落实各项老龄工作
老龄工作涉及各个领域,需要办的事情很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决定》精神,统筹安排,抓住重点,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要求,切实解决好当前最为迫切而又涉及长远的问题。
第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城镇,要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农村,要坚持家庭养老为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和对“五保户”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供养制度,倡导村民互助。积极动员村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种植、养殖等基地,鼓励中低龄健康老人发挥个人特长,增强自身养老能力。要加快医疗保障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促进老年卫生服务的开展,方便老年人就近得到医疗服务。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农村老人因病致贫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做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第二,关心老年人的思想,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坚持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要思想作为老年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形势政策、民主法制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使广大老年人划清科学迷术、文明与愚昧的界限,保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要办好老年学校,发展各种广播、电视、网络教育,为更多的老年人创造学习的机会。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活动。每年老人节期间,举办老年文化周。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市老年艺术团,以此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三,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道路。一是要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要采用市场机制和政府适当投入相结合的办法,尽快建设一批市、县一级的示范性老年服务设施。在“十五”期间各县(市、区)继续建设好“一所老年公寓,一所老年活动中心,一所老年大学”等“三个一”工程。市老年公寓二期工程力争在2002年前动工兴建。要加强乡(镇、街道)和社区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要在规划上考虑老年服务设施和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建设。乡镇敬老院要逐步成为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文化、健身等服务。二是发展老年服务业和护理业。要通过创办老年康复医院、老年家庭病房,发展社区医疗服务网络,逐步实现老年服务业和护理业的社会业、产业化,使老年人既可以进护理机构接受护理,也可请护理员上门服务。三是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老年人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老年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改变过去单纯依靠政府包办和直属、直管、直办的老办法,政府除加强宏观管理和举办少数福利性老年服务设施外,要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逐步形成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老年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机制和市场运行机制。对新建扩建的各类老年服务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建设行政性收费,享受当地政府制定的各种政策优惠。
第四、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全社会都要遵守《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扶养,切实保障老年人在住房、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人的,要严肃批评教育直到依法追究责任。对尊老、敬老、助老、养老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贯彻落实最近出台的《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特别是对其中涉及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的优待措施的规定,各部门要贯彻落实,认真执行。
加强法制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应热情接待老年人的法律咨询。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积极配合乡(镇、街道)老龄工作委员会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方便老年人就近得到法律援助和保护。要加大法检和监督力度,依法制裁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人事。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老年人提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等公证诉讼和申诉代理服务的,应当按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但确无力缴纳诉讼的,可缓缴、减缴或者免缴。要掌握本地区涉老违法案情况,有针对性地加以宣传报道,进行警示教育。
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为契机,努力为老年人办实事今明两年内,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件事:一是完善城镇养老保险措施。对已参保的城镇退休职工,要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又停产多年城镇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二是增加社会养老设施,改善社会养老条件。2001年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要在目前4067张的基础上增加10%,总床位达到4500张;两年内要改扩建中心敬老院20所,新增敬老院床位400张,保持全市“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62%。三是要初步建立社区卫生医疗保健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