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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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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老龄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精神,提高高龄老年人的医疗福利待遇,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怀,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享受百岁老人补助医疗人群范围扩大至本市户籍9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

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超转人员医疗、优抚对象医疗等报销待遇的本市户籍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补助办法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且符合本市有关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三、办理程序

(一)享受不同医疗报销待遇的老年人按相关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由负责报销的有关部门出具医药费分割单(结算单),个人持分割单(结算单)、医疗补助领取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携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医疗费用补助申请审批表,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不含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费用)。

(二)经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初审,由区县老龄办审核后报市老龄办审批。

(三)市老龄办按月办理并拨付补助经费。

四、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资金负担。

五、办理要求

(一)区县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扩大高龄老人医疗补助范围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增强责任感,逐级审核,严格把关,按时、高效地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让老年人及时了解相关规定,为方便老年人办理医疗费用报销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各区县对于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要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老龄)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审核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区县按月办理补助医疗手续,并将相关材料和统计表上报市老龄办,同时上报电子版。年终上报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工作总结及年度医疗费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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