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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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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发〔2003〕12号

( 2003年5月8日)


   人中老龄化是二十一世纪社会发展趋势,老龄问题是国际社会普遍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赣发[2001]28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刻分析了当前我国、我省老龄问题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产生的重大深远影响,并对今后一个时期的老龄工作做出了重大的决策,提出了重要要求,是党和政府开展老龄工作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精神,切实加强老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据统计,2002年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14万,约占全市总人口12.83%,已进入老年型城市。据预测,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加,到2020年将达到37万人,约占总人口的24 %,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增加,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也表明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得到改善。但同时也应看到人口老龄化必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重要影响,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老龄工作。


   (一)认真学习《决定》和《意见》,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决定》和《意见》客观分析了我国和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趁势,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和我省老龄工作的实践经验,深刻阐述了我国和我省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决定》和《意见》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和《意见》上来。要深刻认识到,老年人是社会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加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形式,大力宣传《决定》和《意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的新举措、新成就,宣传尊老、敬老、助老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个人。与此同时,在全社会要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并与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通过舆论宣传、学习教育不断增强人们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从而在全市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按照中央要求,老龄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市直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共同参与。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区要按照这个设置,尽快建立健全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有一名党委或政府领导担任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市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要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做到有机构、有班子、有办公地点、有工作经费,保证老龄工作的正常开展。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市属小型企业,根据各自实际可与党办、人事科、老干科、退管会等部门合署办公,成立老龄工作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做到老年人的事有人管理,老龄工作要有人来做。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全市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要逐步建立老年人协会。按照老年人协会章程有效开展社区和基层老龄工作。为促进社会稳定和三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要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老龄工作者的素质,努力培养一支热爱老龄事业,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的干部队伍。


   (四)切实加强领导,保障老龄事业的顺利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财政部门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龄教育、人才培训、开展老年活动等。要确保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经费,要为老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国家发行的福利彩票收益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资金对老龄事业的投入,使其与全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老年法》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按照《老年法》和《实施办法》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和打击;对宣传迷信邪说、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组织,要坚持依法取缔。


   (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保护老年人权益合议庭,使涉及老年人的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诉讼但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要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组织网络。在社区要逐步开展法律服务网点建设,使老年人及时、有效、方便得到法律服务。老年人也要学法、守法,注重维护老年群体的形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老年法》和《实施办法》的执法力度。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老年法》和《实施办法》执法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我市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大维护老年人权益的监督检查,让老年人满意。


   (四)切实落实《实施办法》制定的对70岁以上老年人优先、优待办法,并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不断增加新的优待内容,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五)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在城镇,要确保离退休老年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无收入来源的特困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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