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永仁县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会(英文译名:YongRen county),(缩写YR)。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规关于让广大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在全社会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的要求成立。其目的是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制,发展永仁县老龄事业。
第二条:永仁县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会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热心老龄事业的人士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自愿组成的、并依法办理了社团登记,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指导思想和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老龄工作方针,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构建“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和谐社会,努力实现全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目标。
第四条:本会在永仁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接受永仁县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云南省永仁县民政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根据“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的要求,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老龄事业发展资金,促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
(一)宣传和指导县内机关、团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重视老龄工作,发展龄年事业。
(二)宣传和组织动员机关、团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捐赠活动。
(三)接受国内外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捐赠。
(四)采取其它符合本会宗旨的募捐方式。
(五)组织会员缴纳会费。
第七条: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兴办各类老龄服务和福利事业,开展助老、安老等救助工作。组织实施由捐赠者命名的老龄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
第八条:积极发动和组织关心支持老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助老的优待和优惠活动。
第九条: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县乡(镇)老龄协会发展工作。
第十条:开展县内外、州内外、省内外、海内外多层次的合作和交流,为愿在永仁兴办老龄服务和福利事业的各界人士和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及投向。
第十一条:反映老龄人对发展永仁老龄服务福利事业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政策,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计划提供决策依据。总结老龄事业发展经验,传递敬老、养老、助老信息。开展各类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设团体会员、荣誉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心支持老龄事业;
(四)在老龄工作或老龄事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威望。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由理事会提名或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登记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资格
(一)对常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的知名人士,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本会荣誉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为老龄事业作贡献和服务的单位,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三)凡关心支持老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人书面和口头申请,经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