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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农村幸福院为村级老龄人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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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山东明确了农村幸福院的功能定位,不是养老机构,而是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互助服务性质的村级老龄人公共服务设施。

  同时,山东还明确,农村幸福院主要为农村老龄人提供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等服务,根据自身条件和老龄人意愿提供就餐服务,为行动不便、生活困难的老龄人提供上门探视、紧急救助和必要的生活服务。具备集中居住条件、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农村幸福院,可安排老龄人集中居住,生活费用由本人或其赡养人承担,有条件的村集体可给予补助。

  据了解,这是山东为解决部分地区农村幸福院功能定位不准、运行经费保障不足、管理服务不规范、发挥作用不充分等问题出台的规范措施之一。

  山东还要求,农村幸福院应具备临时休息、厨房饮食、文体活动等公共服务功能,鼓励各地结合新村建设、危房改造、养老周转房等,统筹建设同时具备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

  为了推动建立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长效运行机制,山东还建立了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与运营奖补挂钩机制,将根据农村幸福院等级评估情况、实际服务老龄人数量及日常运营服务质量等,对运营状况良好的农村幸福院给予适当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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