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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与推选“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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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卫〔2021〕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卫生健康委、老龄办,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老龄委各成员单位,省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推进老年友好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0〕23号)和《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1〕2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城乡开展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和推选“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在居住环境、日常出行、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社会参与、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积极探索全省建立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争创“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2021年至2025年,逐年增加“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在全省城乡社区总数中的占比,到2035年,全省城乡实现老年友好型社区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支持对老年人住房的空间布局、地面、扶手、厨房设备、如厕洗浴设备、紧急呼叫设备等进行适老化改造、维修和配备,降低老年人生活风险。建立社区防火和紧急救援网络,完善老年人住宅防火和紧急救援救助功能。定期开展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家庭用水、用电和用气等设施安全检查,对老化或损坏的设施及时进行改造维修,排除安全隐患。加强社区生态环境建设,大力绿化和美化社区,营造卫生清洁、空气清新的社区环境。(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残联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二)方便老年人的日常出行。加强老年人住宅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进行改造,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加强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服务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新建城乡社区提倡人车分流模式,加强步行系统安全设计和空间节点标志性设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三)提升为老年人服务的质量。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定期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为患病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开展老年人群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价,制定满足不同老年人群营养需求的改善措施。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部建设医养结合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健康养老服务。利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及社会化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紧急救援、康复辅具租赁、精神慰藉、康复指导等多样化养老服务。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含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四)扩大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引导和组织老年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活动,参与社区公益慈善、教科文卫等事业,支持社区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和志愿活动,充分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因地制宜改造或修建综合性活动场所,配建有利于各年龄群体共同活动的健身和文化设施,为老年人和老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经费保障,满足老年人社会参与需求。(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五)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社区自设老年教育学习点或与老年大学、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合作在社区设立老年教育学习点,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有效整合乡村教育文化资源,发展农村社区的老年教育,以村民喜爱的形式开展适应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手段,积极开展老年人思想道德、科学普及、休闲娱乐、健康知识、艺术审美、智能生活、法律法规、家庭理财、代际沟通、生命尊严等方面的教育。鼓励老年人自主学习,支持建立不同类型的学习团队。组织多种形式的社区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鼓励各单位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发掘“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有利于促进代际互动、邻里互助的社区活动,增强不同代际间的文化融合和社会认同。(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老干部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老龄办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六)提高为老服务的科技化水平。提高社区为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利用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有效对接服务供给与需求信息,加强健康养老终端设备的适老化设计与开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依托智慧网络平台和相关智能设备,为老年人的居家照护、医疗诊断、健康管理等提供远程服务及辅助技术服务。开展“智慧助老”行动,依托社区加大对老年人智能技术使用的宣教和培训,并为老年人在其高频活动场所保留必要的传统服务方式。(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示范创建阶段(2021-2022年)。2021年,启动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2021-2022年,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城乡社区达到“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为全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阶段:示范推进阶段(2023-2025年)。进一步推进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2023-2025年,每年达到“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的城乡社区数量逐步增加,进一步提升我省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水平。

  第三阶段:总结深化阶段(2026-2030年)。认真总结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模式,学习全国创建优秀经验,加强我省创建能力和工作宣传,扩大创建范围,开展中期评估,到2030年底,老年友好型社区在全省城乡社区的覆盖率达到50%以上。

  第四阶段:全面评估阶段(2031-2035年)。大力推广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经验和工作机制,评估创建效果,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扩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的覆盖面,到2035年底,全省城乡社区普遍达到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与组织推动。在示范创建和示范推进阶段,国家将每年评定并授牌一定数量的“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我省将比照国家创建指标数并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一定比例为各地分配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的数量指标(2021年创建数量见附件1)。各地要参照分配数量适当扩大培树范围,制定年度创建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创建工作,确保完成各阶段创建任务,按程序推选符合条件的示范性社区。

  (二)开展培训。2021年是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开展首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将围绕创建标准、评分细则等内容对各地进行业务培训,省里将视情组织相关培训,以便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创建工作。

  (三)自愿申报与县级初核。符合条件的社区按照自愿的原则,填写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见附件2)并在社区内公示(不少于7天),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老龄办)初核通过后,报设区市老龄办审核。

  (四)市级实地审核。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在核查县级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对辖区拟上报的城乡社区可邀请市老龄委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并逐一实地核查,对照相关创建标准重点核查是否符合申报有关条件,经综合评估后确定审核结果,并在本单位官网上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按要求时限向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办)报送有关材料(含本级核查结果和公示等情况说明)。定州市、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参照执行。

  (五)省级复核与推荐。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办)提交的参评社区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把关及必要抽查,择优确定推荐社区,并在省卫生健康委官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按国家分配申报名额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推荐我省的参评社区。未入选的社区可作为下一年优先推荐单位。

  (六)国家评审、公示、命名与授牌。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通过组织专家审核、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进行公示后予以命名并授牌。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创建工作作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一项具体举措,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加大投入保障。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创建工作稳步、持续、深入开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卫生健康委(老龄办)负责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要建立健全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创建任务的全面落实。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对各地创建工作加强调研督导。

  (三)严格创建标准,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参评社区对标对表,认真对照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见附件4)开展创建工作,确保创建过程不走样,创建标准不打折扣。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将不断完善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合理、与时俱进的考评指标体系,加大对已命名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的抽查和公开力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创建后工作质量下降、老年人满意度不高的社区将撤销命名。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将对创建工作走过场、质量不高、老年人满意度低的社区取消参评资格。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把关。各地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的工作程序开展申报工作,对基层推荐的社区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对于工作不认真负责、审核把关不严格、不合格申报材料较多的地区,将视情况核减申报名额。被推荐社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要按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相关社区5年内不得参评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

  (五)注重宣传推广,营造有利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宣传“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经验做法,倡导“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幸福老年人”的理念,努力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不断扩大创建工作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请各地将2021年申报表、推荐汇总表及有关申报材料于2021年5月20日前统一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纸质版一式两份,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联系人:于培、张琳

  联系电话:0311-66165067、66065051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42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子邮箱:hbwjw410@hebwst.gov.cn

  附件:1.2021年各市创建老年友好型社区数量分配表

  2.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

  3.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汇总表

  4.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试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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