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浙江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文件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结合全省老龄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3〕11号),将应对人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着力在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服务体系、老年人安养环境建设、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老年人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具有浙江特色的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与2012年相比,目前全省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明显完善,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日趋成熟,养老服务供给水平显著提升,老年人的物质及精神文化得到较大满足,获得感和幸福感得到不断增强。
一、浙江省人口老龄化概况
1987年,浙江省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较全国提前了13年,是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全省老年人口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对浙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都产生了日益深刻的影响。老年人口总数由2012年的857.69万人,增长到2016年底的1030.62万人,占总人口的20.96%。其中,高龄老年人增速明显快于老年人口增长,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总数由2012年的130.36万人增长到2016年底的161.25万人。(见图1)
二、浙江省应对人口老龄化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城乡统筹,参保扩面,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和参保扩面作为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抓手,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初步建成统筹城乡、覆盖全民、功能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制度体系。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接续和整合衔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有序转移;推进医保城乡统筹,全省已实现以设区市为单位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在省级参保人员中试点覆盖高血压等7种常见慢性病的连续处方制度试点,减轻老年人门诊就医压力。
2.强化参保扩面。将参保扩面工作列入“平安浙江”建设考核内容。自2008年率先破冰,突破国家关于参保企业范围和对象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的规定以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逐年扩大,至2010年已迈入“全民社保时代”。近年来,医保覆盖范围也由从业人员拓展到城镇居民、学生等非从业人员,覆盖面逐年扩大(见图2)。截至2016年底,全省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老年人基本达到应保尽保,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企业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较2012年提高11.5%。
图2 2011年—2015年浙江省城乡基本医疗参保情况
3.提升保障水平。养老保障方面,2016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分别达到2910元和120元,较2012年分别提高39.17%和50%。医疗保障方面,2013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已达到每人每年373元,新农合人均筹资达557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位居全国前列。最低生活保障方面,2016年末,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678元和631元,城乡标准及均等程度均居全国省区首位。
图3 近五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基本情况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效能
2012年以来,全省出台了一系列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文件,在需求评估、服务补贴、数量结构、服务标准、要素保障、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取得了制度建设的新成果,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方针,扎实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总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1.加强顶层设计。一是注重规划引领。《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服务业、健康产业、人口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社会发展等省“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均将养老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统筹谋划和部署养老服务业发展。二是坚持政策引导。省、市、县(区)三级出台促进养老服务及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其中,省政府出台文件,在用地保障、资金扶持、融资政策、税费优惠、投资者权益、和老年地产建设扶持、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为破解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省民政等部门联合制定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实施意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保障措施。三是强化法制保障。2015年1月,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养老服务法规,标志着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业更快地走向法制化。该《条例》界定了社会养老服务的含义和性质;明确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民政部门的主管职能;规定了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人员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地位;明确了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相关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近年来,浙江省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基本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一是推进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相结合。针对高龄老年人占比高且增长快和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逐年增加等情况,全省各地转变建设思路,确立了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发展模式,护理型床位从“十二五”初期3万多张增加到目前的17.5万张。同时,强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功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居家养老服务,如杭州市出台《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今年底,杭州将通过改造提升或新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社区助餐服务点、社会餐饮企业送餐上门等模式,实现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助餐服务全覆盖,有效缓解老年人吃饭难问题。建立了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根据浙江实际,形成了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标准。在评估基础上,给予低保家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愿意居家接受服务的每人每年6000元,去机构的15000元养老服务补贴。截至2016年底,全省共有养老机构2367家,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的机构养老床位达到37张。其中,民办养老机构1271家,床位21.1万张;护理型床位17.5万张,分别占床位总数的54.9%和45.6%;居家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已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3000余家,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93万家,覆盖面达到97%。有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机构近万家,96%的县市区建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