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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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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21〕8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一老一小”问题,关乎民生福祉,关系各个家庭。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保障好“一老一小”,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促进全区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养老托育服务供给能力,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各级人民政府作用,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自治区养老托育服务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区城乡养老托育服务统筹推进,规划、用地、财税等支持政策不断完善,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不断加大,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全面开展,养老托育机构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养老托育运营监管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和服务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显著增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55%以上,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心)覆盖率达到100%,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个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养老托育服务政策体系。

  1. 统筹规划养老和托育两大服务体系。制定自治区“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各地区要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方案,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全面建成,主体多元、依托社区、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 强化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空间规划布局。各地区要将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充分考虑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数量、结构需求,构建与本地区人口结构、老年人口和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由养老托育主管部门编制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3.加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保障。要强化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有效供给,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对老龄化程度相对较高、发展趋势较快和婴幼儿数量较多、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存量土地用途变更程序。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用于开展养老托育服务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4.强化居住区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镇住宅小区按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切实将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从2021年起,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制度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托育设施或设施不达标的,按照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支持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5. 有效运用财税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托育产业发展。加大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完善激励机制。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建立工作协同机制,落细支持养老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因难以计量等操作性原因无法执行的,采取定比定量、具备条件的实施“转供”改“直供”、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予以妥善解决。鼓励养老托育产业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鼓励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奖补制度,对普惠养老托育机构给予一定建设或运营补贴。鼓励通过发放婴幼儿托育服务消费券等形式,引导托育服务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内蒙古税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6. 加强养老托育人才队伍建设。拓宽养老托育服务人员培养渠道。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加强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建设,强化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位技能竞赛。深化产教融合,紧密结合行业发展需求,支持养老托育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探索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核查机制。(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7. 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质效。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及长期照护商业保险等产品。(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8. 强化兜底保障能力。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完善以筛选标准、质量指标、运营模式为重点的公建民营机制。健全城乡特困老人供养服务制度,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排查,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到2025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为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能力综合评估,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9. 提高家庭照护能力。建立养老托育服务顾问制度,协助提供养老托育服务信息,鼓励基层力量借助公益课程等优质资源提供养老托育家庭指导服务。积极推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完善服务管理规范和建设运营政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申报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试点。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家庭提供上门医疗护理和照护指导服务,对上门医疗服务成效明显的医疗机构,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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