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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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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202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到2025年,围绕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内容,采取政府补贴方式,每年对1.2万户特殊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广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清单,引导城乡老年人对住宅及家具设施等进行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各市、县〔区〕政府)

  (二)实施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工程。推进以嵌入式养老院为重点、以城市日间照料中心为补充的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到2021年底,所有市辖区街道和县(市)城关镇建设1所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机构;到2022年,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90%以上的城市社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政府)

  (三)实施养老机构照护能力提升工程。市县政府要把提升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突出护理功能的养老机构。各地要针对失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在市、县(区)福利院开辟失智照护楼或照护单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失智老年人的照护机构或开辟专区。到2025年,重点打造50家失智照护机构(含失智照护单元)和护理型示范机构,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政府)

  (四)实施普惠养老工程。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通过开展城企合作等方式,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构建“机构有效益、老人可接受、市场有发展、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养老模式。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PPP等模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鼓励举办规模化、集团化养老企业。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性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公共服务功能国有企业。充分把握市场供给和需求规律,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价格机制。鼓励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政府)

  (五)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品牌提质工程。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提质计划,健全布局完善、功能互补、统筹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加快形成以“一县一中心、一乡一阵地、一村一场所”为支撑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向制度化、标准化、多元化、智能化、亲情化融合发展。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特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机构,每个乡镇完善1所敬老院,85%以上的建制村建有具备助餐等功能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政府)

  二、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六)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依托具备失能照护能力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支持家庭照顾者技能培训。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娱、助浴等上门服务。支持发展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红十字会,各市、县〔区〕政府)

  (七)健全居家探访制度。完善落实农村留守、空巢等老年人日常探视、定期巡访、结对帮扶三项制度,建立健全城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探访制度。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红十字基层服务阵地及志愿服务队伍等,重点面向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视巡访等关爱服务。到2022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各市、县〔区〕政府)

  (八)丰富社区服务内容。围绕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大力发展助餐、助急、助医、助行、助浴、助洁、家政等服务。发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短期照料、日间托养、居家照护、“喘息服务”等功能,大力发展专业化、规范化和高质量的护理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城市互助性养老等模式。(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区〕政府)

  (九)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实施党群连心、老人舒心、子女放心的“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三心工程。县级政府要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可持续运营机制。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加强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的建设管理运营指导。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到2022年,省级对1500个“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给予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十)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策措施,完善敬老院管理人员选聘考核办法。各地要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将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坚持运营主体的多元性、可持续性,科学稳妥实施公建民营,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上不得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养老机构“打包”交由同一家机构或组织运营,防止出现市场垄断。(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政府)

  (十一)推进医养结合。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鼓励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到2022年,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便捷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各市、县〔区〕政府)

  (十二)发展康养产业。依托江西优质的生态资源和中医药优势,积极发展养教结合、康养小镇、森林康养、旅居养老等新兴业态,着力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全国康养高地。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和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中医药和康复适宜技术服务。加大康养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和培育一批旗舰龙头企业。支持省属国有康养企业打造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养老服务品牌。(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省中医药局、省国资委,各市、县〔区〕政府)

  三、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十三)丰富产品用品。广泛开发满足老年人衣食住行等特殊性需求的老年生活用品。支持新型材料、5G、AI、VR等新兴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支持外骨骼机器人、照护和康复机器人、虚拟与现实康复训练以及可穿戴、便携式、智能化等产品研发。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回收和租赁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区〕政府)

  (十四)培育消费业态。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开展智能化养老服务,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发展&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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