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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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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养老发〔2022〕214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北京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8日

  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真实严谨、严格保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照护需求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第四条 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政策、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老年人评估服务指引,编制评估培训教材,依托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区对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对各区开展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抽查,并结合日常收集投诉、全市大数据分析等开展针对性检查督导。

  各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人员培训、政策宣传、异议处理、评估实施和监管等工作,具体事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医疗机构或相关专业组织承接。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相关资金保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推荐具备条件的执业医师、专业护士作为评估人员,配合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库,加强对评估人员监督管理,做好评估结论的应用。

  市、区医保部门负责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失能评估结果及时共享给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负责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申请受理、初步调查、公示、评估结果确认、政策宣传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处理等工作,并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初步调查和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评估人员

  第五条 各区民政局会同卫生健康委建立本区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库,由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执业医师、专业护士组成。

  各区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库一般不少于50人,具体人数由各区根据辖区老年人口数量研究确定。

  第六条 各区民政局负责组织评估人员的培训工作,包括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岗前培训不少于32学时,日常培训每年度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育、老年人能力评估政策与评估规范解读、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与申请接单流程、老年人能力评估量表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老年人评估过程中的沟通技巧等,岗前培训考试合格的可颁发评估人员工作证。

  评估人员工作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持证上岗、“亮证评估”,上岗前应签订制式的承诺书。

  评估培训以民政行业标准、本市政策文件、地方性标准及政府部门参与编辑的评估教材为主要内容。

  评估培训工作所需费用由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纳入本区年度预算安排。

  第七条 评估行为应客观公正、独立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在开展评估工作前,区民政局应组织评估人员签署《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开展评估工作时保证客观公正、未从事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相关工作等。

  评估人员应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负职业专业技术责任。

  

  第三章 评估流程

  第八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对象为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重点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且已经过六个月(含)以上治疗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尚处于医疗诊治(在院)过程中身体状况不稳定的老年人不属于评估对象。

  第九条 申请

  申请能力评估的老年人或其家属通过登录北京市民政局官网或首都之窗在线申请并填报基本信息,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老年人或其家属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由街道(乡镇)指定工作人员代为提交申请。

  第十条 受理

  街道(乡镇)是受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的责任主体。街道(乡镇)办事窗口应当依托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受理。

  对于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内缺乏户籍信息的人员,由街道(乡镇)对申请人核实相关信息后再受理其评估申请。

  第十一条 初步调查

  老年人经常居住地街道(乡镇)民生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调查,重点核查老年人家庭详细地址、是否经常在本地居住,以及对身体状况进行预评估;初步判断不属于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应明确告知老年人或其家属,询问是否继续评估还是终止评估。

  根据调查情况,老年人经常居住地街道(乡镇)民生保障部门出具初步调查意见,由经办人签字并上传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派单

  初步调查结束后,由区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从本区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库中抽取2名评估人员上门评估,同时通知老年人或其家属应提前准备3年内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医保报销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

  评估人员应在区民政局派单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在区民政局协调约定的时间,按照标准工作流程,持评估电子设备、录音录像设备上门实施现场评估后形成现场评估结果。

  评估工作应依托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开展,严禁私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评估过程相关信息。评估过程应按照规定规范录像、全程留痕,评估过程信息由评估人员上传至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保管,保管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结果经2名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后,通过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转至街道(乡镇)。

  第十五条 公示与确认

  街道(乡镇)根据评估人员出具的现场评估结果,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社区(村)固定公开栏、所在小区及所在楼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方,可发至居(村)民微信群内公示。公示应当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评估无关的信息。

  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表》签署意见,形成评估结论。

  公示有异议的,街道(乡镇)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评估结论告知

  街道(乡镇)民生保障部门在评估结论形成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或纸质文书将评估结论告知申请人,由其在《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上签收或留存相关告知证明材料,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评估时限

  评估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28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评估对象原因导致评估人员难以按规定时间上门评估的,由区民政局与评估对象协商评估时间;评估对象三次无故推迟或取消评估安排的,经区民政局同意终止其申请。

  第十八条 评估有效期

  除85岁及以上被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评估结论长期有效之外,其他老年人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五年。

  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街道(乡镇)应依托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提醒申请人重新申请评估。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出申请的,自逾期之日起90天内重新申请且经评估仍为重度失能的,予以补发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评估结论为轻度、中度失能的老年人,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

  老年人或其家属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乡镇)提出复评申请。5个工作日后提出的,街道(乡镇)不再受理。

  区民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抽取2名评估人员完成复评;经街道(乡镇)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出具复评结论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复评申请人。复评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第四章 评估结论

  第二十条 评估结论分为能力评估结论和照护需求评估结论。

  1.能力评估从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三个维度进行。

  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以及意识状态、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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