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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于公开征求《关于深化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建管扶用”23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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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促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为打通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管理、扶持、使用等方面的“堵点”“痛点”,推进嵌入式机构可持续发展,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深化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管扶用”23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1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23412040-8509

  自动传真:23416032

  电子邮件:smzjsfc@tj.gov.cn

  通讯地址:天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300381

  2022年9月30日

  

关于深化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建管扶用”23条措施

  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嵌入式机构”)是指充分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建设,主要为社区内和周边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生活照料、心理慰藉、居家入户等综合性养老服务,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或由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构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在市级相关部门支持下,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津民发〔2021〕29号),定义了嵌入式机构的分类规模,规范了“三区一平台”的基本设置,推出了“三入四嵌一床位”的服务功能,探索了一批试点。本措施适用于街道(乡镇)区域型嵌入式机构,社区型嵌入式机构相关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一、推进建设

  1. 加强规划用地。对于需要新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嵌入式机构”)的,各区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时,充分结合规划和养老用地需求,对养老用地进行合理安排,应保尽保。非营利性嵌入式机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单独供应的营利性嵌入式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嵌入式机构的,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其中,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嵌入式养老机构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用于建设营利性嵌入式机构的,原划拨使用的土地,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调整有偿使用价款。嵌入式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2. 拓宽用地兼容性。按照《天津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社区公益性设施,新增嵌入式机构增加的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3. 完善社区配套。各区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要求,指导、督促和检查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保障,确保新、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嵌入式机构。加强常态化督查,确保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加强闲置资源的区级统筹利用,支持街道(乡镇)将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等存量资源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嵌入式机构。

  4. 拓宽建设渠道。按照“社会力量新建一批、闲置资源改建一批、小区配套配建一批、养老机构(照料中心)转型一批”的思路,分类推进嵌入式机构建设。对于区域型嵌入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闲置资源改建、小区配套配建;对于街道(乡镇)辖区内无设施资源可用的,可由养老机构(照料中心)转型,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民政局书面同意,必要时报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管理

  5. 完善基本设置。嵌入式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或由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连锁运营。嵌入式机构原则上坚持独体模式(同一建筑、单独对外出入口,或同一地址、独门独院,且与其它非养老服务场所无共用面积);确因面积不够的,可采取组团模式(各功能区不能多于2处,且功能区之间直线距离不得大于300米)。嵌入式机构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高层建筑物底层,二层以上应设有电梯,不得设置在地下室。

  6. 严格安全规范。嵌入式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7. 实行消防审验(备案)。满足一定规模的嵌入式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1号令)等有关要求,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8. 加强消防配套。嵌入式机构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依法对嵌入式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9. 统一名称标识。区域型嵌入式机构应包含“街道(乡镇)名称+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型嵌入式机构应包含“社区(村)名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相关标识由市民政局设计,区民政局指导运营方制作。

  10. 强化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负责嵌入式机构正常运营、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等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嵌入式机构的监督检查、评估评比、服务支持等业务指导工作。鼓励区民政局、街道(乡镇)对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举办主体和运营主体放宽投标年限。

  

  三、强化扶持

  11. 一次性建设补贴支持。由社会力量新建、闲置资源改建、小区配套配建的区域型嵌入式机构,经备案的,按照独体模式的整体或组团模式的主体部分建筑面积给予50万至80万元梯度建设补贴,即: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个补贴80万元;面积在750至1000平方米之间的,每个补贴65万元;面积在500至750(含)平方米之间的,每个䃼贴50万元。由养老机构转型的区域型嵌入式机构,给予差异转型补贴,即:由养老机构全部转型为区域型嵌入式机构的,给予10万元装修补贴;由养老机构拿出部分面积转型的,不予补贴。由照料中心转型的区域型嵌入式机构,扩建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并经备案的,按照扩建面积每百平方米10万元给予差异转型补贴,即:扩建后总面积750(含)平方米以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扩建后总面积在750至1000平方米之间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5万元;扩建后总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因各种原因调整点位或更换建设主体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但每个街道(乡镇)建设补贴累计不超过80万元。新增区域型嵌入式机构建成后,经评估合格的,拨付50%建设补贴;运营1年后,经运营评估合格的,拨付剩余50%建设补贴。

  12. 运营补贴支持。经备案并建设评估合格的区域型嵌入式机构,自评估合格后下月起享受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补贴,“入托”床位比照现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享受床位运营补贴。其中,社会化运营补贴采取“分档补贴”方式,以区为单位总体平衡,评估为“优秀”等级的占区评估合格总数的30%,补贴为12万元;评估为“良好”等级的占区评估合格总数的40%,补贴为9万元;评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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