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政发〔201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新修订的《渭南市权益保障办法》已经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
渭南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政治、人身、财产和文化教育、医疗保障、婚姻自由等权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支持、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是我市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城乡统筹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和服务水平,改善保障老年人、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县区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广、体育、教育、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优待服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和优待服务工作。
第七条 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老年人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为老年人服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
第九条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老龄研究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智囊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
建立并逐步完善老龄工作情况和老年人状况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养老、助老以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成绩显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家庭,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对敬老、养老、助老的好子女、好家庭等先进典型的表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二条 赡养人或抚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
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而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等照料。
第十四条 老年人可以与扶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五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
第十八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其他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依法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确定监护人应当征得被选择方同意。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提供条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为老年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