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养老发〔2020〕16号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和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厘清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象范围
(一)明确补贴范围。具有法人资质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残疾人的,均可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二)把准认定标准。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养老机构,其机构许可证仍在有效期的,可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其许可证已过期的,应依法备案后方可申请运营补贴。2019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民政部门依法备案后,方可申请运营补贴。
(三)做好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工作。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同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政策。因尚未对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星级评定、信用状况评价,残疾人服务机构暂不享受星级评定、信用状况维度补贴,可申请收住服务对象维度每床每月100元、600元或700元的运营补贴;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可享受每床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