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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确定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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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函〔202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126号),在各地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59个市(区、州)为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现予以公布。

         请严格指导督促各试点地区按照民函〔2016200号和民办函〔2019126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实际,适时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试点成果评估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将取消试点资格。

         附件: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财政部

         202021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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