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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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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

  现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0313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上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11号)要求,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疫情防控,帮助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落实养老服务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对符合甘政办发〔202011号中金融支持、稳岗支持、企业减负等扶持政策的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联系,为企业办理政策优惠手续提供支持。对需要缴纳租金(设施使用费)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免收6个月租金(设施使用费)。对租赁其他产权性质房屋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降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养老服务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在缓缴执行期内缓缴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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