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20〕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一)保障设施场地。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织密服务网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到2024年,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大扶持力度。将具备失能老年人托护功能的社区日间照料站、农村幸福院等,纳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补助范围。开展省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省财政支持各地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及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注重关爱服务。巩固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养老照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