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民发〔2019〕46号
各有农业的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9〕2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8号)文件精神,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农村地区全面施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老年人全部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天津市户籍的以下农村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一)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保对象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二)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收入救助家庭中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三)60周岁以上的农村优抚对象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优抚对象具体是指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无工作单位一至十级伤残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三属”(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四)80周岁以上的农村无子女(包括未生育子女和子女已去世)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五)8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子女年龄达60周岁以上)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