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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举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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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于2020年9月17日上午10时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文字直播内容:

[贾维周][09-17 09:59]

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同志,养老服务司司长俞建良同志,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同志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相关问题。

[肖登峰][09-17 10:00]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养老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一部分,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载体,只有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才能够更好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健康有序的发展。

今年8月21号,民政部部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9月1号签发部长令正式公布实施,从今年11月1号开始实施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6月,为了配合实施当时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民政部发布了当时的《养老机构的管理办法》,这一次发布的《办法》是对13年《办法》的全面修订。

这个《办法》一共7章49条,和旧的《办法》相比新增了17条内容,修改了29条内容,修改的幅度还是很大的。除总则和附则以外,其余是备案办理、服务规范、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五章,下面我先简单介绍一下主要内容。

第一是关于《办法》的总则,总则是规章的总纲。《办法》为与民法总则、民法典、《》等政策文件保持一致,明确把养老机构分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办法》增加了有关养老机构活动基本要求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应该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开展服务,以进一步压实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导致安全底线被击穿的问题。

《办法》强化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责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有关内容。

《办法》增加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改革的有关内容。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二是关于备案的办理。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以前关于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许可的规定,第43条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这次修订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用“备案办理”专章五个条文细化了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规定了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提交材料、备案办理流程、变更备案、备案有关信息公开及共享的内容。

第三是关于服务规范。主要是明确了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活动的要求。一是完善了入院评估制度,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

二是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和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细化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明确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三是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的内容。四是增加了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可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是关于运营管理,主要对养老机构的内部工作机制进行规范。

一是重视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增加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现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的内容。

二是强调养老机构安全保障工作,增加养老机构应当在相关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的内容。

三是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强化养老机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除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外,还应当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养老机构必须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

第五是关于监督检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监督检查变得尤为紧要,《办法》对此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的完善。

一是贯彻综合监管要求,明确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二是强化民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明确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且要求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三是针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问题,明确民政部门防范、监测和预警职责。四是规定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活动的处置办法。

第六是关于法律责任。《办法》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将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依法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等行为增加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经济日报记者]

请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立法理念和基本思路是什么?[09-17 10:14]

[肖登峰]

这次修订《办法》,我们贯彻的基本理念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立足于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机构养老是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是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内容。

《办法》一方面对养老机构服务活动进行规范,明确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机构服务活动的内容,另一方面也对养老机构内部运营管理,诸如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员配备等提出要求。

同时,为了确保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落实落细,《办法》在2013年规章基础上丰富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

二是立足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必须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确定和调整,必须征得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老年人在机构内突发危重疾病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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