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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通知》(民发〔2017〕67号)有关要求,民政部将于2021年9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实验成果评估,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项评估范围
《民政部关于同意将北京市房山区等48个单位确认为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通知》(民函〔2017〕277号)、《民政部关于同意将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等3个单位确认为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通知》(民函〔2018〕145号)确认的51个实验区。尚未完成实验任务的实验区,经省级民政部门核报民政部同意后可延期评估,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实验区暂缓评估。
二、结项评估内容
结项评估聚焦实验方案和实验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实验区建设的工作机制运行和经费投入情况、实验方案和实验任务的总体完成情况、实验区中期评估整改落实情况、实验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下步打算等。
三、结项评估方式
结项评估工作采取实验区自我评估、省级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复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实验区自我评估。以实验区人民政府名义围绕结项评估内容开展自评并形成总体报告,填写《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结项评估申请表》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核。
(二)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省级民政部门对实验区建设情况进行审核。考虑到疫情防控因素,审核原则上采取查阅书面资料、视频会议座谈等方式进行。对审核认定合格的(按《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结项评估标准》得分80分以上),由省级民政部门在《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结项评估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于10月15日前报民政部复核。对审核认定不合格的,由省级民政部门指导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并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延期评估和审核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区名单以及整改方案汇总报民政部。
(三)民政部复核。民政部对省级民政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随机选取部分实验区进行远程复核。对复核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区,督促相关省级民政部门指导实验区完成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对暂缓评估、延期评估和审核、复核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区,由民政部视情另行组织结项评估工作。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实验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结项评估申请表;
2.围绕结项评估内容,以实验区人民政府名义提交的不少于5000字的总结报告;
3.实验区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政策文件(含实验区正式批复的实验方案)和其它实验区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送民政部。
(二)省级民政部门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省级民政部门名义向民政部报送实验区结项评估审核报告,并提出复核申请。审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省域实验区工作总体评价、省级民政部门指导支持实验区建设情况等,并附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的实验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五、组织保障
(一)落实结项评估工作责任。各实验区要实事求是做好实验工作总结和自我评估,根据实验任务完成情况提出申请。各相关省级民政部门要制定结项评估实施方案,依据《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评估标准》严格审核。
(二)做好经验宣传推广。各相关省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各实验区及时总结提炼实验成果,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特别是用好中央媒体和《中国社会报》、《中国民政》、《乡镇论坛》等部属媒体,大力宣传实验区建设经验和实验成果。
(三)严明结项评估工作纪律。结项评估工作严格遵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实验区应如实展示实验区建设工作成果,杜绝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评审费、赠送土特产等。参加结项评估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相关评论或使用结项评估材料和数据。
附件:1.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结项评估标准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4日
联 系 人:王长青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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