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港澳研究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全国港澳研究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全国港澳研究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港澳办。
全国港澳研究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推动“一国两制”理论及实践研究,促进内地与港澳及海外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作出积极贡献。
研究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研究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政部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