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港口服务组织发起人:
你关于成立亚太港口服务组织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亚太港口服务组织成立登记。亚太港口服务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交通运输部。
亚太港口服务组织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推动亚太区域港口及相关产业发展与合作,促进亚太区域经贸繁荣作出重要贡献。
亚太港口服务组织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亚太港口服务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政部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