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流程,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特制定《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地方性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各地要认真对照《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切实做好项目指导,严格把好初审质量。要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有地方财政资金、福彩资金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实施中管理规范、执行有序、效果显著的项目。各地初审通过的项目要全部录入项目填报系统汇总并进行分类排序,于2013年1月20日前统一报送到项目办公室。在项目立项后,各地要注意督促立项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相关纸质材料,及时召开立项单位项目工作会议,指导其尽快转入项目实施。
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通过项目执行工作,树立社会服务意识,挖掘社会服务潜力,发挥社会服务优势,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展示社会服务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目录
2.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
3.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4.2013年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民政部
2012年12月11日
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和分配
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2013年项目预算总资金为2亿元左右,其中发展示范项目(A类)约5000万元,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约7000万元,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约6000万元,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约1500万元。具体资金分配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予以调整。
二、资助范围
2013年,项目将围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和《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确定的主要方向和领域,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以下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
(一)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社区和谐、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帮教、法律援助、优抚对象保障、特殊群体照料、农民工子女服务等项目。
(二)养老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居家为基础、机构为支撑,面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家庭、大病重病患者就医,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等地开展送医送药和健康服务等活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四)受灾群众救助。帮助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抗灾救灾、恢复生产生活。帮助自然灾害较多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受灾群众、低收入家庭和贫困人群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2013年,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和宣传类活动。
三、项目的资助类型、数量和标准
2013年,项目主要资助开展以下四类项目:
(一)发展示范项目(A类):拟资助200个左右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救助和受灾群众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确有必要的,可购置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25万左右。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拟资助100个左右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和受灾群众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在50万元左右。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在100万元左右,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