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8年以来,民政部先后组织上海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等33个地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核对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其中15个试点单位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示范单位”。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方法,加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民政部决定扩大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范围。经各地推荐申报,现确定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110个市(地、州)和县(市、区)为全国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各地要以“十二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总结、运用首批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组织试点单位进一步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的办法和模式,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为科学制定有关法规政策,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试点内容
(一)进一步探索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相关部门定期协商机制;要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专业性特点,积极争取建立专门核对机构;要加强工作保障和能力建设,探索解决人员编制和运行经费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二)进一步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牵扯面广,涉及部门多,信息较为敏感。各地在试点过程中一定要把规范核对流程作为工作重点,认真抓实抓好。一是要先报告后核对。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要先报告其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这是申请社会救助的依据,也是核对工作的前提。二是要先授权后查询。社会救助申请人要以书面形式授权民政部门查询其家庭经济状况,民政部门不得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启动查询程序。三是要严格信息使用范围。试点单位从相关部门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时,不得查询与社会救助申请无关的信息,更不得擅自扩大查询范围;民政部门使用从相关部门获取的信息,应仅限于审核社会救助申请,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三)进一步创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部门协作机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涉及保险、车辆、房产、税务、金融、公积金等部门。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当地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根据不同类别收入、财产信息的特点和双方信息共享的重点,探索建立部门协作共赢机制。省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力争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合部署,明确查询办法、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为试点地区建立协作机制创造条件。
(四)进一步开发应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各地要指导试点单位以现有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为依托,开发应用适合本地实际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尽快搭建跨部门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电子比对平台。
三、工作要求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在开展试点时要按照“上下联动,分层对比;规范流程,保护隐私;部门共享,合作共赢”的总体思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试点,是积累经验、探求方法、扩大影响,推进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面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组织实施,确保试点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宣传。各地要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正确理解、对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强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政务公开,引导舆论关注、监督试点工作。
(三)精心实施。各地要指导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借鉴全国首批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示范单位的经验,抓紧制定试点方案,尽早启动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工作启动后,要及时向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报送试点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试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加强督导。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的督促指导,帮助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注重对试点工作的经常性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边试点,边改进,着力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民政部将通过考察、培训、研讨等方式,适时组织试点单位开展经验交流。试点工作结束后,民政部将对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
附:全国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单位名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全国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单位名单
北京市
天津市
滨海新区
河北省
石家庄市、邱县、涞水县、文安县
山西省
阳泉市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乌海市、二连浩特市、准格尔旗
辽宁省
鞍山市、辽阳市、本溪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白山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北安市
江苏省
扬州市、南通市、张家港市
浙江省
富阳市、宁波市鄞州区、慈溪市、长兴县、海盐县、上虞市、绍兴县、义乌市、常山县、温岭市、云和县
安徽省
滁州市、六安市、池州市
福建省
南安市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