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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告第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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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民政部取消的24个证明事项予以公布(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7项)


2.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17 项)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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