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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创办《百年》杂志并作为其主管单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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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管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


  《2015年度部管报刊核验工作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你单位,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8 日


 


 


 


  联系人:宫兆轩                 电话:58123023


 


 


 


2015年度部管报刊核验工作方案


    


  为组织做好2015年度部管报刊核验工作,进一步提高部管报刊编辑出版质量,加强和改进部管报刊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新出报刊〔2006〕181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对部管报刊出版单位管理的意见》(民发〔2015〕198号),制定本方案。


  一、核验范围


  由民政部主管,在北京地区已履行报刊登记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新创办报刊(包括办刊业务范围有较大调整的新更名报刊)出版未满一年可不参加年度核验。


  二、核验时间


  3月初至4月底,具体时间以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通知为准。


  三、核验内容


  报刊年度核验内容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编辑出版过程中,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保障报纸、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编辑方针符合登记的业务范围。


  (二)按照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稿件选用、版面内容、文字校对、印刷制作等出版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报刊主办单位是否切实履行管人、管资产、管导向的职责,与出版单位是否属于挂靠关系。


  (四)报刊出版单位的法人代表、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资格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岗位资格。


  (五)报刊出版单位资本构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报刊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一号多报(刊)、转让出版权等违规出版行为。


  (七)报刊的经营和刊载广告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八)是否存在非学术期刊超越业务范围违规刊载学术论文、出版质量低劣、靠收取版面费牟利问题。


  四、核验材料


  (一)《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用A4纸打印的经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或《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一式三份。


  (三)报纸出版单位上年度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一套,期刊出版单位上年度连续出版的样刊一套。
  (四)报刊单位社长、主编《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2015年度报刊出版自检报告一份。(凡在版权页中标注“出版人”、“出品人”、“运营机构”等合作出版信息的,要在自检报告中专门说明)


  五、核验程序


  (一)部管各报刊单位登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进入报刊年度核验系统,填写年度核验数据;经审核通过后,打印《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或《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
  (二)部管报刊主办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对所主办报刊的年度核验材料逐一对照检查,严把真实关、完整关、质量关。


  (三)部新闻办对部管各报刊单位提交的年度核验材料进行审核,报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在年度核验登记表上加盖厅印。


  (四)部新闻办将年度核验材料统一交至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办理年度核验和换发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手续。


  (五)年度核验结果汇总整理后报送部、厅领导。


  六、相关要求


  (一)部管各报刊单位须及时、完整、准确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和部新闻办提交年度核验材料。
  (二)部管报刊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部年度核验审核。
  1.对部里新闻宣传工作部署贯彻不力的;
  2.未按规定时间向部新闻办提交年初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的;
  3.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的;
  4.缺席或不连续参加部里报刊审读的。
  (三)对核验机关现场核验中发现问题的报刊,以及暂缓年度核验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报刊,由部新闻办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部管报刊单位及其主办单位整改落实,直至问题解决,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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