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务院45号文件和湖北省政府文件精神,落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责任,提高全省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近日,省民政厅发出通知,将《2013年全省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示范县(市、区)创建方案》印发各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方案》主要明确了以下创建内容:
一是提升县乡社会救助工作能力。成立县(市、区)社会救助局,审批管理对象和工作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3000:1,并落实工作经费;乡镇(街道)配备2名专职公务员从事民政社会救助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考核。
二是建立县(市、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和机制。县(市、区)成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县(市、区)政府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和核对内容、核对流程、结果运用等事项,建立核对机制。
三是对乡镇农村福利院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本县(市、区)范围内乡镇农村福利院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明确其公益事业性质;福利院院长由综合素质好的乡镇政府在职、“退二线”的在编人员或乡镇政府正式聘用人员担任,福利院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服务对象至少按10:1配备到位。
四是依法量化五保供养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当地村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制定本地五保供养标准,并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据悉,此次创建活动将在今年11月底前,在各县(市、区)申报的基础上,组织考核验收,对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农村福利院发生院民非正常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实行创建一票否决。创建达标将列入上级2014年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因素,并在2014年初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通报嘉奖,给予工作经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