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审批与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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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申办养老机构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执业期间的各级政府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床位。
二、服务内容
1、负责辖区内的养老机构的审批;
2、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养老机构日常工作;
3、监督和检查养老机构执业情况。
三、办事程序
1、新办养老机构的审批: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人应向负责核准的民政局提交《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出具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投资单位简介、法定代表人简介、资金来源证明、固定场所使用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租借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应担保证明等文件。民政局接到设置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申请人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后方可进行设施建设。
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完工后,申请人应向民政局申请领取《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验收申请表》,并提交《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服务场地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书,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建筑、消防、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证明。民政局接到设置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申请人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2、养老机构的管理:
(1)是监督指导政府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辖区内的“五保对象”;
(2)是指导辖区的养老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开展工作,促进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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