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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老年人优待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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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先就实施老年人优待项目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本市公民。

     二、老年人所持市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居民身份证,享受下列优待项目:

     (一)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烈士陵园、开放文物点、美术馆、科技馆、文化宫等场所。

     (二)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三)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

     (四)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五)70周岁以上的本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在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须挂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

     三、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月发给不底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费,并指定非赢利性医疗机构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保健服务。

     四、以上老年人优待项目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违反本《通知》规定,拒绝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市老龄机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责任人员的责任。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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