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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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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政〔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据初步统计,到今年年初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12.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3.89%,预计将以每年超过1%的速度增长。为适应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已迫在眉睫。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我市实际,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培养老年服务消费市场,吸纳社会就业,创新养老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和运营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增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促进我市养老事业发展。(1)服务对象公众化。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为发展宗旨,不断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2)服务方式多样化。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主、机构养老为辅,大力发展住养、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籍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及无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需求。(3)服务队伍专业化。推进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4)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保证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年福利事业,拓展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投资渠道。(5)运作机制市场化。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6)城乡发展一体化。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新建、扩建、改造和购置等多种方式,扩大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规模。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形式将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运营,借助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为广大中、低收入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的基础上,建设一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文化活动资源,逐步形成完善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通过政策引导、税费优惠和提供低偿或无偿社区服务场所等措施,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和企业在社区设置养老服务网点,广泛开展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送餐代购、咨询指导、法律维权、安全巡视等社区养老服务。推动农村敬老院拓展服务内容,面向农村家庭特别是空巢老年家庭开展社会化服务。

   (三)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对非公办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视同仁,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格局。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推动形成一批设施条件完善、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养老服务机构。

   (四)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大中专院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和具有医护专业知识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增设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逐步建立养老服务岗位政府补贴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养老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登记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不同类型。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登记管理的国有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举办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性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民政、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二)项目审批政策。市、县(区)民政(老龄)部门会同发改委、建筑规划等部门按照实现上述目标任务的原则和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建设标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将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发展规划。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应优先审批。

   (三)土地使用政策。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性养老机构,可享受划拨用地,要优先给予安排,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

   (四)税费减免政策。经市、县(区)民政(老龄)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对养老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服务收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对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免收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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