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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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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关于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若干规定》(吉民发〔2001〕11号)和有关政策法规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我市养老福利事业,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经2011年7月15日市政府六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我市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作如下重申和补充,凡我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各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期间,凭《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列入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建设、旧区改造及居住区配套建设,要把养老服务设施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考虑。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予以优先立项,优先保障。住建及规划部门要将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予以优先审批。在城乡居民小区建设中要预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用地面积及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新建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小区,应规划预留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面积和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新建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民小区,应结合城市社区建设规划,规划预留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用房建设面积和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对列入规划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和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二)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按划拨方式优先予以供地;对养老服务机构中非营利性经营项目建设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享受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优先安排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使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

  (三)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税费。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随同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对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费用。

  1. 注册登记及年检方面。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民政、消防、卫生等部门免收登记费、年检费。

  2. 公用设施方面。管道燃气价格和供热价格按照居民住宅使用价格标准收取;城市卫生费按目前执行的标准降低10%直接收取。

  3. 卫生方面。卫生监测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和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体检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交纳。

  4. 供电方面。用电价格按居民电价标准收取。

  5. 水务方面。用水价格按公用事业类收取,执行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6. 环保方面。在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免收排污费。

  7. 通信方面。使用宽带互联网可享受2兆带宽资费提速到4兆带宽的优惠。

  8. 有线数字电视方面。每个终端按照16元/月交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五)优先进行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站(所)审批。

  卫生部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站(所),予以优先审批。

  (六)优先将养老服务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再就业计划。

  人社部门优先将现有公办养老服务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再就业培训体系,减免相关费用,建立养老服务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定期开展养老服务员培训,经有关部门进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定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政府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七)优先安排享受医疗保险制度。

  对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安排。

  二、以政府资助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

  (一)资助范围。

  市本级范围内,在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由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兴办,符合市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辽源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准入标准》(辽民联发〔2010〕10号)要求,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开展养护、托管、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政府资助。

  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及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力求符合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趋势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以避免无序竞争发展。

  (二)资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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