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政办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7日印发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国家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48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黑政办发〔2006〕24号)、《关于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意见》(黑老办联发〔20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清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业是在政府的主导和扶持下,由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疾病护理、精神文化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不断转变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需求日益增多。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利于保持家庭关系稳定和睦,促进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和谐相处,有利于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统筹兼顾,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业发展要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养老服务业,构建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进一步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制度,为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重点办好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国有养老机构的示范作用,以市社会福利院失能老人照料中心、失智老人护理中心和介助老人康复中心为示范基地,争取到2015年市社会福利院床位发展到2000张,各县(市)区在利用现有福利设施的基础上,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增加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托管和康复服务等项目,改扩建一所200张床位以上,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大学、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能够辐射周边地区,具有示范作用的综合性养老机构,带动全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协调、规范发展,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农村敬老院要继续进行整合改造,逐步改建成综合性、多功能的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在为“五保”老年人提供良好服务的同时,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助养、托管、娱乐和保健等服务。
(二)大力发展社会老年服务机构。老年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日间照料站等。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村)改造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养老需求的提高,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规划。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稳步推进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行方式。整合医疗机构资源,积极兴办老年关怀医院。
(三)鼓励发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业。制定发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业的社区服务体系规划,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推动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事业发展的合力。按照政府主导、中介组织、实体服务、市场推动的原则,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