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名 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审批
性 质:非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荔浦县民政局
设定依据:依据《五保供养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设定。二、接收主体:荔浦县民政局
三、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四、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五、接收时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该行政审批一直由本部 门实施。
六、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由荔浦县民政局根据《五保供养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文件要求自行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