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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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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事业,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舟政发〔2009〕2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城乡覆盖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县养老福利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


二、工作目标


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到2010年基本建立县、乡镇、社区三级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扶持民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3年内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年均增长争取在10%以上。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基本覆盖,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争取达到老年人口数的3%。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县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县社会福利院,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与县社会福利院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星级达标活动,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促进乡镇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改善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展服务对象,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面向社会招收自费寄养老人。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向居家老人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等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敬老院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保健等活动。完善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兴办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规范财务制度和用工制度,实行从业人员就业准入制和岗位责任制。到2010年之前全部建设成为设施更加完善、功能更加健全、管理更加规范的乡镇社会养老服务中心。


(三)建设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结合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功能,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到2012年,全县城乡社区均建立具备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


(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资金补贴、税费优惠等措施,积极鼓励民营资金、集体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多种形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星级评定。到2012年,全县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比例力争达到50%。


(五)创新养老服务机构运作模式。倡导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运作模式,推动现有养老服务机构改革。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投资多元化、运行市场化、服务人性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的要求,逐步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


四、政策措施


(一)支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建设。为确保城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点运作,县财政落实无偿、低偿养老服务对象经费补助,县和乡镇政府给予城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点必要的运作经费。


(二)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鼓励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并结合星级评定等情况确定。


(三)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力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且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一次性县财政补助1000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租用用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且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分5年每年县财政150元。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五保”、“三无”人员的,当地乡镇政府应按集中供养标准将供养费用补助给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五保”、“三无”人员和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的,每张床位每年县财政补助100元,三年结算一次。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的,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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