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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政印发《2016年养老机构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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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养老机构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6〕12号    索取号:AA9102003-2016-006


各区县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加快构建上海养老行业监管体系,在2015年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将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老机构督导工作。现将《2016年养老机构督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6年养老机构督导工作方案


      2016年5月25日


2016年养老机构督导工作方案


      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文)的要求,为推动养老行业监管体系建设,现就做开展2016年养老机构督导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基本思路


      通过已组建的养老机构督导员队伍,帮助养老机构发现日常运营中的问题,推动其积极整改,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本市养老机构整体健康良性发展。


      二、督导方式


      1.督导工作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组织部署,采取一般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督导员队伍将分成若干个督导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每个小组原则上3-5人,设小组长1名。


      3.督导工作小组到养老机构开展督导要有工作记录,并按时提交督导情况书面报告(须经小组组长签字确认)。


      4.为确保督导的客观公正,督导员不参与本人所就职(或曾经就职)的养老机构督导。


      5.市民政局将采取召开督导员座谈会、深入被督导的养老机构调研等形式,加强对督导工作的管理。


      三、督导内容


      督导工作作为民政部门了解、掌握本市养老机构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2016年以“医养结合”为主题进行专项督导,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了解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的现状;


      2.入住老人对养老机构内现有医疗服务的满意程度和具体需求;


      3.养老机构在“医养结合”方面的困惑,以及希望政府出台的政策;


      4.目前养老机构在实际申办内设医疗机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5.了解养老机构落实相关政策的情况。


      四、对督导员的要求


      1.督导员受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委托进行督导,对自身督导行为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市民政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督导员在开展督导的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权力寻租行为。


      3.督导员不得以督导员名义参加任何其他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组织的督导。


      如违反上述规定,将取消督导员聘任,其个人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负。


      五、督导的实施


      1.前期准备:2016年4月。


      2.样本选取:2016年5月,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对全市已执业的养老机构进行随机抽样,选取100家养老机构样本,作为今年的督导对象。


      3.督导专家培训:2016年5月。


      4.实地督导:从2016年6月起,围绕“医养结合”主题,开展实地督导,年内完成100家。


      5.拟写督导报告。实地督导后,要将督导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含机构报告(一机构一报告)、区(县)报告、总报告),所有的书面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于2016年11月30前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同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danbo@139.com。


      六、工作经费


      督导工作经费包括培训经费和实地督导经费,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纳入年度预算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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