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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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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13〕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实施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式样(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是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法定证明。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凡在此之后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均需向其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此之前经批准设立,但无需取得相关设立或者设置批准证书或者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旧式证书的,均须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养老机构一律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确认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本规格为420mm×297mm,字烫金,内芯纸张采用水印币纸;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字烫金,人造革封皮,底色为枣红色,内芯纸张采用水印币纸。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一栏应当填写与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一致的机构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住所”一栏应当填写养老机构依法拥有所有权,或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固定服务场所的地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栏应当填写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养老机构是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是法人的,填写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服务范围”一栏应当填写两项内容:一是服务对象,即收住对象的范围,包括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二是服务内容,即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证书编号”一栏  采用全国统一的11位阿位伯数字编码方法。前2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4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5-7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由各地自行确定;8-11位数为证书序列号,分别从0001-9999顺排。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限”一栏起始日期应当与发证日期相一致,终止日期应当填写5年后的同一日期。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变更事项记录”一栏应当填写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的变更情况。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监督检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许可机关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各地可按照我部规定的式样,结合实际需要数量,组织印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013年7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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