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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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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民规〔2020〕14 号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16日

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沪府规〔2019〕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统一评定、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推进、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具体评定工作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作为评定机构组织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动员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协助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相关事项,推动区内养老机构等级水平提升。

第二章  评定对象范围

第五条(评定对象) 依法办理登记并且开办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对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基本要求,申请等级评定。

第六条(申报等级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合理申报评定等级。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三级。

第七条(不予评定的情形)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机构不予评定:

(一)未进行备案或者行政许可到期未备案的;

(二)近两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的;

(三)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四)拒不退回(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的;

(五)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被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两年的;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评定委员会) 市民政局负责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专家等组成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评定委员会委员由评定委员会聘任,聘任期三年。

评定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核、对已获评定等级养老机构的抽查复评等工作。

第十条(委员资格条件) 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讲政治、守诚信、信用良好;

(二)在养老机构服务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具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评定委员会召开评定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评定委员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定结论应当经全体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评定人员库) 市民政局建立评定人员库,,向社会公开发布评定人员的招遴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养老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报名。市民政局对评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并纳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人员库。

开展等级评定时,应当从评定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评定人员,并对评定人员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评定人员要求) 评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养老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定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工作6年以上,或者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工作10年以上;

(四)具有养老护理、护士、医生、社工等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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