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9〕4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举措,改善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一)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和审批涉及中介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
(二)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制定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激活公共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法尽快办理养老机构申报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要求,落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推行标准化管理。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省民政厅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市、县级政府依据处置意见,于2019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养老机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优惠政策。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到2022年将不低于55%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调整完善省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的奖补政策。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不分经营性质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六)做好养老服务领域政策指引。集中清理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对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多个非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境外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统计分类和监测。
(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分类施策,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一)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开展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予以完善;清查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未落实、未达标、已建成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将民政部门纳入各级规委会,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履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监管职责。完善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国企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具备条件的可用于提供养老服务;探索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将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将建筑物内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前提下,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二)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社区和居家养老民心工程,新建小区严格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齐短板。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逐步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实施农村互助幸福院提质增效工程,开展村级卫生室托管互助幸福院的基层医养结合试点。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满足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三)创新养老服务发展模式。推行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设立“家庭养老床位”,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技能培训;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养老服务;打造社区、社会组织、社工联动机制,支持志愿养老服务,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和“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推行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并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推行“互联网+智慧养老”,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与户籍、医疗、社保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
(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2020年实现服务质量基本达标,有效提高床位利用率;2019年底前制定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健全监管机制;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2019年起各级政府使用福彩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既有民办养老机构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机制,建立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开展营养均衡配餐研究;探索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依法为特殊老年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鼓励老年人自愿、量力从事或参与社会活动。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健全县乡村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鼓励各类教育机构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
(五)推动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协调制定运营补贴、人才培养、医养结合、服务标准、综合监管等协同发展措施,开展